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芜民一初字第00638号
原告:胡某甲,住安徽省芜湖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安徽申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住安徽省芜湖县。
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宏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1年农历6月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乙。婚后初始原、被告感情尚可,渐渐地原告发现双方性情不和,被告经常借故找原告吵架,且对家庭不管不问。2007年被告离家出走,直到2009年夏天被告才回到家中,却提出要求离婚,随后又离家出走,至今不归。原告多方寻找,未果。至此,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被告的彻底失望,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荡然无存。为了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就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户口本,证明被告及婚生女身份情况;4、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离家出走情况。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后未能依法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农历6月份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日双方在芜湖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胡某乙。婚后初始原、被告感情尚可,孩子四五岁以后被告经常借故找原告吵架,且对家庭不管不问。2007年被告外出打工,两年未归,2009年夏天暑假期间回来要求离婚,离婚不成就把婚生女带走,至今未归。原告多方寻找,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理应和睦相处,妥善处理好双方之间的关系,但原、被告却未能处理好双方之间的矛盾,造成夫妻不睦,双方均有一定的责任。被告擅自离家出走,分居生活数年,最后一次离家出走已两年有余,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符合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当准予离婚。至于婚生女抚养问题,因被告2009年离家出走后,婚生女胡某乙一直跟随被告生活,原告多方寻找也未找到,事实上没有可能抚养婚生女,因此应当判决婚生女随被告生活。综上所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甲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胡某乙随被告杨某生活;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玉道
审 判 员 陶正龙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昌政附法律条款: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