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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551号

鲍叶叶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鲍叶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551号罪犯鲍叶叶,于浙江省余姚市,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了(2011)甬慈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叶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1年9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鲍叶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鲍叶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减刑呈批表、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鲍叶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鲍叶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海虹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