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349号原告项某,无业。被告张某。
原告项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张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项某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张某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多方查找亦未查到被告张某的下落,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张某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项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陈 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书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