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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阳东法执字第105号

黎清进、盘广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黎清进,盘广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东法执字第105号

申请执行人:黎清进,男,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县。

被执行人:盘广禄,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阳东县。申请执行人黎清进与被执行人盘广禄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一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到中国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建设银行阳江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阳江分行、阳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查询,又到阳江市房产管理局、阳东县房产管理局查询,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东法执字第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冯荣晶执行员  李宜伟执行员  梁振对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小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