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王依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洁玲、陈薇。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建荣。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仁贵、雷正轰。
原告王依炜为与被告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园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依炜的委托代理人汪洁玲、陈薇,被告绿园房产的委托代理人张仁贵、雷正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依炜诉称:原、被告在2007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宜家时代大厦1-910室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63863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但因为其自身的原因,被告没有如期交房,直至2010年7月31日被告将房屋交付。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第1款第2项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76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绿园房产答辩称:逾期交房是事实,对各位业主表示歉意。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计算标准过高,应当参照该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损失或违约金数额,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为证明其主张,王依炜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被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房价;2、销售不动产发票,证明原告已按约将房款支付完毕;3、商品房交接书,证明实际交房日期;绿园房产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宜家时代房屋在网上挂牌的租金价格;2、物业公司处的房屋出租出售登记表;3、宜家时代大厦其他房屋的租赁合同。三份证据证明宜家时代的房屋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价格是30元,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而且与本案性质相同的另一案件中,其公司已申请对租金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出来的价格可以作为租金损失的参考。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现认证如下:1、对于王依炜提交的证据,绿园房产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对于绿园房产提交的证据,王依炜提出由于绿园房产不能提交证据原件,证据不具有证明力。而且原告是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被告提交证据证明房屋的租金价格水平没有意义。
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并非规定复制件、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被告方提交的三份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其证明的租金价格水平与生活实际基本相符。故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王依炜与绿园房产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王依炜向绿园房产购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宜家时代大厦1幢910室房屋。房屋总价为人民币563863元。绿园房产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逾期交房且逾期超过30日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继续履行的,自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合同签订后,王依炜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010年7月31日,绿园房产将房屋交付给了王依炜,房屋建筑面积为55.78平方米。
本院认为:王依炜与绿园房产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内容履行义务。绿园房产未在约定期限内向王依炜交付房屋,应认定其违约。对于王依炜要求绿园房产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绿园房产提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填补损失为主,惩罚违约方为辅”。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从生活实际判断,宜家时代大厦所在地块的房屋同时期的月租金水平在每平方米35元左右。现王依炜要求绿园房产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9769元,应认为远高于实际损失。故对于绿园房产提出的减少违约金请求,本院酌情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条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王依炜逾期交房违约金136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王依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647元,由杭州绿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 蓓
审 判 员 陈颖浚
审 判 员 洪 影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夏叶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