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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执二字第00152号

权勇、张丽与崔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权勇,张丽,崔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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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权勇,男。申请执行人张丽,女。被执行人崔蕾,女。权勇、张丽与崔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25日作出的(2010)新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3月22日,权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了义务,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新民一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利平

审判员  吴建平

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一年���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蔡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