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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下刑初字第362号

黄德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黄德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下刑初字第36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良。2007年2月1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11)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良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9月16日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冠军、赵勤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6日,杭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被告人黄德良使用的浙J.NH2**轿车内查获2个品种共计60条假冒卷烟,在其租用的本市下城区长城里(西)11号一楼房间内查获12个品种共计1673.5条假冒卷烟,以上卷烟货值金额合计人民币476412.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良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周某甲、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周某乙、黄某的证言;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银行账户查询单、情况说明、尾号为6613、7618的农行卡的交易、网点信息查询、翟泉借记卡查询、通话记录单、情况说明,证明、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良明知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假烟,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德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犯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良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良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同种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德良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骆 燕

人民陪审员  王土根

人民陪审员  郝照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文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