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0260号
原告:资源县邮政局,住址:资源县大埠街119号。
法定代表人:陆斌,该局局长。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肖明霞,局长助理。
被告:蒋金泽。本院在审理原告资源县邮政局与被告蒋金泽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源县邮政局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权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及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源县邮政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资源县邮政局承担。
审判员 :罗立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银小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