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2465号原告孙华文。被告柴书海。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76年5月登记结婚,1977年10月24日生一女孩,取名柴艳,现已成家。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近年来,发生矛盾的次数越来越多,相互之间无法交流、沟通,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原告于201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离婚纠纷诉讼。本案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华文与被告柴书海离婚;
二、位于咸阳陕西科技大学家属楼3号楼2单元304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柴书海居住、使用;
三、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被告自愿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英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谢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