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14号原告赖某1,女,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被告赖某2,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本院于2011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赖某1诉被告赖某2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钟金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查,原、被告于××××年××月在紫金紫城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赖某3,女,××××年××月××日出生;赖某4,女,2005年12月11日出生)。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一,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于2010年5月10日在紫金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婚生小孩赖某3由被告赖某2负责抚养,婚生小孩赖某4由原告赖某1负责抚养。现因原告无固定生活来源,为更好地抚养、教育小孩,原告向本院请求确认变更婚生女孩赖某4由被告负责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赖某1与被告赖某2的婚生小孩赖某4由被告赖某2负责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赖某2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钟金香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罗宇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