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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221号

张某某与孟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孟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4053.5元,执行费268元。因被执行人孟某正在服刑,银行查询无开户,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