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孟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4053.5元,执行费268元。因被执行人孟某正在服刑,银行查询无开户,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周法执字第002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哲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