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丰民初字第2323号

吴猛与李纪亮、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5-07-03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2323号原告吴猛。

委托代理人:付友艳,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纪亮。

委托代理人:徐功科,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冯国旺

委托代理人:王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猛与被告李纪亮和丰润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挺进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 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