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苗建涛,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苗芳(系苗建涛之父),男,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韩云,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
原告苗建涛因与被告韩云、李兰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2006)蒙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原告苗建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7)亳民一终字第174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6)蒙民二重初字第55号民事裁定,原告苗建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月3日作出(2008)亳民一终字第058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苗建涛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8)皖民申字第02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亳民一再终字第00004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蒙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蒙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原告苗建涛、苗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建涛、苗芳及委托代理人梅启林,被上诉人韩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程涉峰
审判员 颜四新
审判员 程 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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