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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09号

丁莎莎与郭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静静,丁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6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静静,女,住利辛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莎莎,女,1985年10月14日生,住利辛县。

上诉人郭静静因与被上诉人丁莎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1)利民二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静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郭静静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郭静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郭静静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亚莉

审 判 员  刘长友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