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任洪学,无业。被告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号东方大厦404。法定代表人周邦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希文,个体工商户。被告王桂英,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任洪学诉被告十堰市文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希文、王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任洪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洪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洪学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任洪学负担1265元。
代理
审判员 何源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黄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