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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80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80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程浩,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780号

原告:程浩,男,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谢家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淮青年村龙腾小区7-6-11室,身份证号码340404197610110651。

被告:张伟,女,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华兴能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综合部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淮望小区44楼西二单元一层西户,身份证号码340405197805190221。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浩与被告张伟离婚纠纷一案中,程浩于2011年9月2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浩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浩负担。

审判员  谢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