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2672号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五典坡村。负责人徐长青。委托代理人谢圣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娟娟,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与被告吴红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吴红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秦沣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雁塔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5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47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475元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