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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4号

周旗诉张珍、肖怀平、李吉斌、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宋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旗,张珍,肖怀平,李吉斌,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宋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44号原告周旗,男,汉族,1965年8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陈一鸣,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伟森,男,汉族,1982年9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张珍,女,汉族,1955年7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玲,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怀平,女,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李吉斌,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李吉斌,男,汉族,1974年12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号@世界“AOL网络先锋”*号。法定代表人徐万刚,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守忠,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津,女,汉族,1988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第三人宋金波,男,汉族,1981年5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马娇,女,汉族,1988年8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旗诉被告张珍、肖怀平、李吉斌、四川伊甸城房产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宋金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旗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旗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旗承担。

审判员  王发广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