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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499号

杨军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杨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499号罪犯杨军,于四川省苍溪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了(2010)甬镇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9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0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节祥

审 判 员 陈作岚

审 判 员 邵芳芳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