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三初字第00844号
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志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与被告张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94元减半收取2547元,由原告西安西北工业大学科技产业集团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马巧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列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