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榆民一初字第1182号原告郭彩霞。被告高连叶。被告景继文。被告高小飞。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彩霞与被告高连叶、景继文、高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彩霞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彩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彩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80元,收取80元,退还原告郭彩霞2400元。
代理
审判员 高仲荣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