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新裕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蜀军。
上诉人张家港保税区新裕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嵊州市祥禾纺织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1)绍嵊商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