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刘元祥。被告郭成银。被告周玉森。被告孙庆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祥诉被告郭成银、周玉森、孙庆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