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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初字第1906号

刘元祥与郭成银、周玉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元祥;郭成银;周玉森;孙庆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初字第1906号原告刘元祥。被告郭成银。被告周玉森。被告孙庆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祥诉被告郭成银、周玉森、孙庆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三被告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永波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