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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孝昌民初字第528-1号

李冬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20-07-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冬林;武汉铁路局孝感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528-1号 原告李冬林,男,195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现住湖北省孝昌县。 被告武汉铁路局孝感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住所地:孝感火车站。 法定代表人邓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天,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受理李冬林诉被告武汉铁路局孝感车务段劳动服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武汉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事、民商事纠纷案件管辖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案应由武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移送审理。 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余海峰

审 判 员  鲁学安

人民陪审员  朱建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