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灞民初字第01775号原告张康朝,现在中厦建筑公司打工。委托代理人辛平。被告灞桥区席王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刘奈山,职务组长。被告宋东山。本院受理原告张康朝诉被告灞桥区席王新村村民委员会、宋东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朝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康朝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康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50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50元诉讼费。
审判长 徐 严
审判员 何晓丽
审判员 宋全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