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汕尾中法民申字第3号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陆丰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陆丰市东海镇六驿路76号。法定代表人黄胜辉,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强,男,197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陆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东省陆丰市经联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柳,该公司经理。林强与广东省陆丰市经联实业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4日作出(2011)汕陆法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8月11日,案外人陆丰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向被申请人发出应诉通知书、听证通知书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进行了协商并达成和解协议。再审申请人陆丰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陆丰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陆丰市亨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廖永杰
审 判 员 :陈小惠
代理
审判员 :蔡永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佳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