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35号原告邹卫江。被告咸阳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小计,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邹卫江诉咸阳秦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卫江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卫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邹卫江承担。
审 判 长 乙 燕
代理
审判员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王 彪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