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茂南法民初字第1239号
原告:张华连。
委托代理人:戴亚年。
被告:吴毓雄。
委托代理人:吴伟雄。��告:颜彩华。
委托代理人:吴小红。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张华连诉称:被告吴毓雄与颜彩华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夫妇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09年8月10日出借287000元给被告,由被告吴毓雄出具借条给原告收执。同时承诺于2009年9月3日前偿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偿还分文给原告。现两被告夫妇避而不见原告,没有表示出任何还款诚意。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无奈只能具状于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7000元;判决两被告自2009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借款利息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4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张华连同意被告吴毓雄、颜彩华还款26万元,对其余本息原告放弃追索,今后原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定于2011年9月21日前还清该款。还款方式为由被告直接将该款存入原告的银行帐户(户名:张华连,帐号:33×××2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汇侨支行)。其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58元、其他诉讼费120元、诉讼保全费2125元,共5303元由原告张华连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 理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吴嘉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