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蒲会容,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顾秋来,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吴维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会容诉被告顾秋来、吴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会容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会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蒲会容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