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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598号

蒲会容与顾秋来、吴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蒲会容,顾秋来,吴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598号

原告:蒲会容,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西充县。

被告:顾秋来,男,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玉山县。

被告:吴维华,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会容诉被告顾秋来、吴维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蒲会容于2011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会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蒲会容负担,交纳本院。

代理

审判员  张景华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