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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民执字第0015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豆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2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豆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永民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又名王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被执行人豆某某,男,住陕西省永寿县豆家镇。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和好协议,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永民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协议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 峰

审判员长  孙昆鹏

审 判 员  赵治国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军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