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86号之三原告刘利军,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9034。委托代理人林耀荣,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谢兆伟。委托代理人张琳,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军诉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利军以与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8086.5元,由原告刘利军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建工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袁朔霖
代理
审判员 陈立涛
代理
审判员 梁芳瑜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许静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