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212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惠生。
委托代理人:黄悦波。
被告:杭州龙亨娱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国燕。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龙亨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龙亨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如敢
代理
审判员 吴俊洁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