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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宝民初字第1143号

余学英与孔维肖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学英;孔维肖;孔德羊;房永珍;房永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余学英。委托代理人刘振甫,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律师。被告孔维肖。被告孔德羊。被告房永珍。被告房永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学英与被告孔维肖、孔德羊、房永珍、房永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学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学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学英负担。

审判员  吕士杰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