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国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红玉 来自: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527号原告张某甲,男。被告张某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原告张某甲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国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红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