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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48号

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谢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谢海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基本情况同前。被告谢海利,女,西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龙已预交),由原告张龙承担150元。

审判长  成根平

审判员  寇永利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