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948号原告张龙,男,198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原告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基本情况同前。被告谢海利,女,西安市人。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谢海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龙、西安XX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张龙已预交),由原告张龙承担150元。
审判长 成根平
审判员 寇永利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曼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