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德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慧光。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慧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水兔。
上诉人绍兴市德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慧光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