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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15号

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德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慧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绍兴市德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慧光,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商外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德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慧光。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慧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水兔。

上诉人绍兴市德和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许慧光因与被上诉人绍兴山川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商外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