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
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