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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岐民一初字第713号

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岐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蔡某某,女,汉族,岐山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岐山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唐 华

审 判 员  刘立忠

人民陪审员  韩兴科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晓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