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265号
原告:绍兴县平安汽车修理厂。投资人:周志琴。
委托代理人:金国元。
被告: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侠。
被告:王福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平安汽车修理厂诉被告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王福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平安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阜阳市全顺运输有限公司、王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0元,合计38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