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149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新街88号。负责人兰福民,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云涛,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辉,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琪,女,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安琪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孟晓红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