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005号原告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负责人孙俊荣,行长。被告衡水正大砂轮厂。法定代表人张水泉,厂长。被告张水泉,男,195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委托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新来,男,汉族,1967年9月19日出生,现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与被告衡水正大砂轮厂、被告张水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凤计
审判员 李春密陪审员 张乃让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