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172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599607-3)。住所地:绍兴县柯桥街道鉴湖路29号。
负责人:俞美霞,系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棋伟、沈锡昌,男。
被告:王栋。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诉被告王栋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撤回对被告王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维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