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220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被告邵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被告邵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