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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1220号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邵增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邵增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1220号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被告邵增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与被告邵增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9月19日以被告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寨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春密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