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舟岱商初字第260号原告吴忠节。被告陶安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节诉被告陶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忠节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忠节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忠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吴忠节负担。代
审判员 陈萌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陈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