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53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修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