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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53号

朱某与修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朱某,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2153号

原告:朱某,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铸,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修某,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修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占领

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段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