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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执字第1208号

李翠芳等与徐学敏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翠芳;李小红;徐学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西执字第1208号 申请执行人李翠芳。 申请执行人李小红。 被执行人徐学敏。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9626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882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