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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肥东执字第126号

薛锋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锋,钟以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肥东执字第126号

申请执行人:薛锋,男,汉族,干部,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钟以金,男,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肥东民一初字第196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钟以金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钟以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钟以金所有的位于店埠镇梁园路镇北徐岗队42号门面房已被拆迁,其拆迁安置房的面积为104.335平方米(其中含一层商用房32.43平方米、二层商用房32.43平方米、住宅房39.475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钟以金所有的位于店埠镇梁园路镇北徐岗队42号门面房的拆迁安置房104.335平方米;

三、查封期间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德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包正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