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乙。
上诉人童某甲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某甲又以愿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童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少 华
审 判 员 杜 月 婷
代理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