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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1319号

龚某与童某甲、童某乙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童某甲,龚某,童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某乙。

上诉人童某甲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童某甲又以愿与被上诉人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童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童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童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 少 华

审 判 员 杜 月 婷

代理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