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297-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黄山西路。法宝代表人周金莲,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赵桥工业园。法宝代表人许爱华,总经理。被执行人许爱华,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仇峻松,男,1967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谢文珊,女,1972年3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0)镜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要求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文珊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雪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