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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执字第504-1号

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与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9-1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04-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橡胶总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芳,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经营开发分公司。本院依据2007年4月2日制作的(2007)衡桃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1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9月1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98938元、逾期付款利息60668元,还应承担执行费2294元,以上共计161900元。但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并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第七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机械租赁分公司、山西太行路桥有限公司经营开发分公司、河北省沿海高速公路山西太行路桥公司Q6合同项目经理部银行账户存款161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广平

审判员  王维明

审判员  刘迎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董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