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宝民初字第1241号原告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1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真真 来源:百度“”